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性质及地址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旗峰初级中学
性质: 是一所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领导下的全日制镇属初级中学, 学制为三年,2004年9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广东省一级中学”称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40号
第三条 本校要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
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让每个学生都尝到成功的喜悦。”的办学思想,引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目标:把我校办成一所校风、学风良好,教师、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强,教学质量高,学生素质全面,享誉周边地区的农村示范性初级中学。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教育思想:以德育为首位,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
第六条 本校坚持积极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一支有爱心、有事业心,充满活力,蓬勃向上的教师队伍;重视教师培训,构建学习型组织,增强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大力培养骨干教师,培养在南海区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师。
第七条 本校校训:严谨、求实、自律、进取
校风:团结、勤奋、文明、进步
教风:爱生、敬业、善导、创新
学风:尊师、勤奋、善学、求全
第八条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九条 本校的校徽和校歌
校徽:校徽说明:整个校徽由“旗峰”各自拼音的首写字母“Q”、“F”,学校的中文、英文校名以及学校的创建时间构成。其中“Q”代表天空,“F”代表展翅高飞的雄鹰。整个图案展现了雄鹰搏击长空的形象,是旗峰人积极拚搏,勇攀高峰的象征。
校歌:《旗峰之歌》。
第十条 本校的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校校长由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任免。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在重大基建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经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
(四)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实际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五条 本校设立校长办公室、德育办公室、教学教研办公室、总务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七条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本校建立共青团团委,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工作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汇报。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初一新生按南海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录入我校就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教育,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行为规范教育;健康心理教育;安全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二)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实行“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
(四)德育教育中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学生人格。
(五)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三好学生”评选制度。
(六)实行文明班评比制度。
(七)实行教师值班管理制度。
(八)每学年举办“体育艺术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实行班级授课制。
(二)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潜能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新体系。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
(四)适当安排学生的课外作业,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五)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六)加强艺术教育,上好美术课、音乐课,其他各学科也要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八)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考试。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
第四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二)保护和保障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三)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履行义务。
(四)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等制度及其相关的奖励制度。
(五)全体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困难学生有接受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权利。
(三)学生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经学校行政讨论审批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初中义务教育阶段不开除学生。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经讨论审批可撤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教职工和学生受到不法伤害,可以向校长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章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卫生工作制度。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消防、防震抗灾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四)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警校联系制度,保护师生安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祥和的周边环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德育、军训、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基地等,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净化,具有良好的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三十四条 努力按“广东省一级学校”的标准配教学设备、设施、场、馆,室,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设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备、设施、场、馆、室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效益。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政拨款是本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本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拨款,申请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制订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南海区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校的学籍管理执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建立和健全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始得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要修订,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17日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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