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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黑客”被判刑一年半           ★★★
唐山“黑客”被判刑一年半
作者:唐山晚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3 21:13:14
  2005年8月19日上午,轰动全国的唐山“黑客”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徐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介绍,对此类被告人进行宣判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亦鲜见。

27岁的徐某系我市某企业工人,因制造全国首例“僵尸网络”大案于今年1月被警方抓获 (详见本报2005年3月17日A1版),7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利用“QQ尾巴”等程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编写的 Ipxsrv.exe程序,先后植入4万余台计算机,形成了BOTNET“僵尸网络”。2004年10月至2005年 1月,徐某操纵“僵尸网络”对北京大吕黄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属音乐网站(北京飞行网,简称酷乐),发动多次DDOS攻击,致使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影响了北京电信数据中心皂君庙机房网络设备及用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功能测试机构鉴定,Ipxsrv.exe程序为破坏性程序。

7月5日,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路北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提起公诉,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审理终结。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第一、三款及第64条之规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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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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